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的通知

各有关部分:
为建立公正、高 效的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机制,增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步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七部委11命令)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
湖南省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医疗包管局 湖南省通信治理局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
第 一条 为�;す依妗⑸缁峁怖婧驼斜晖侗甑笔氯说恼比ㄒ�,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机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步伐》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效劳、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及其处理运动(政府采购除外)。本步伐所称招标投标运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条约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运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运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实时作出实质性回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见告所有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缺乏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须要回复,不然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回复或澄清。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有关划定,应按下列划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回复,作出回复前,暂停招投标运动;
(二)认为开标运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就地回复,并制作纪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回复,异议事项情况庞大、涉及面广,招标人不可在三日内作出回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凌驾七日,且应见告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实质性回复前,暂停招投标运动。
招标人认为作出回复时间需要延长的应见告异议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划准时间内回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分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回复后延续盘算。
第六条 各级生长革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医疗包管、通信等行政监督部分,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来由置决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生长革新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二)对种种衡宇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隶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四)对防洪、治涝、河流及河口整治、供水、水力发电、浇灌、水土坚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隶属工程)设施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水利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五)对医疗器械、试剂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装置等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卫生健康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六)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由医疗包管部分受理并依法做来由置决定;
(七)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通信治理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八)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由商务部分受理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有关划定的应当向项目的监督治理部分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分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正、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分应当确定本部分内部卖力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点等信息通过本部分网站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宣布。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点及***联系方法;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点及***联系方法;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线索和相关证明质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步伐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卖力人或投诉人自己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运动保存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质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署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规则提出异议的,异议回复期间内不盘算在内。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质料等方法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不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质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运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分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事情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划分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切合本步伐第八条划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按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法或提供无效联系方法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
(二)不切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见告投诉人;
(三)依照本步伐第五条划定应领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见告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对不属于本部分受理的投诉,书面见告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分提出投诉;
关于切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质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质料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运动的加入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切合第八条划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联系方法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来由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凌驾投诉时效的;
(七)应当依据本步伐进行投诉的却通过举报等其他方法的。
投诉人不切合投诉受理条件,但提供了招投标运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证明质料,参照《信访条例》的划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分卖力投诉处理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卖力人;
(二)在近三年内自己一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当高级治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分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视察、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分视察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视察人签字确认。须要时,行政监督部分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历程中,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须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划定,关于在投诉处理历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监督部分依法进行的视察,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 视察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凭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三)被视察的招标投标运动的基本情况;
(四)视察的历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视察中发明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视察获取的种种证据附件;
(八)视察结论、处理意见及执规律则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凭据调考核实的情况,凭据下列划定做来由置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凭据或者执法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行政监督部分视察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运动确实保存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规模内依法作来由置或行政处分。
(三)虽未投诉,但在视察中发明保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分职权规模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分职权规模的,移交有权部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视察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分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当事人的执法救济权利;
(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处分的,应当凭据行政处分执规律则的程序作来由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卖力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分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对投诉事项做来由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确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因投诉事项情况庞大、涉及面广,行政监管部分不可在三十个事情日内作来由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凌驾三十个事情日,且应书面见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禁绝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来由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历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分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来由置决定后,应当凭据政府信息果真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通告的有关划定实时宣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民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分在处理投诉历程中不公正或保存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部分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分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平或者行政监督部分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分在处理投诉历程中,发明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质料及证据移送纪检部分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分事情人员在处理投诉历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攻击抨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纪检部分对同级行政监督部分事情人员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察。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运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执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期五年。2013年6月24日宣救济行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部分内容的通知》(湘发改招[2013]909号)同时废止。